
消息来源涨停吧,来自头条热榜,大河报6月13日报道。
对这一报道简介:
湖南湘潭刘某与邻居李某是酒友,常在一起喝酒。
今年4月6日刘某从镇上小餐馆取走矿泉水瓶装的“白酒”,一开始两人共饮,刘某提前离开,将余下的“白酒”送给李某。
李某连续几天饮这“白酒”和自家白酒。
4月10日家人发现李某身体冰冷,呼吸困难急送镇医院。
医生诊断为中毒开展抢救,家人报警。
4月23日李某去世。
5月29日,警方以“410过失致人重伤案”立案侦查,刘某被刑拘。
某律师认为,不知“白酒”为甲醇,可认定为意外。
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,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。
我免责声明,不存在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。
1.刘某对李某不幸身亡存在主要过错。
刘某和李某既为邻居,又是酒友。
刘某取走餐馆矿泉水装的“白酒”,本身就是过错。
因为不是花钱买的白酒,酒的安全性无法保障。
刘某虽然无法辩认此“白酒”为甲醇涨停吧,仅凭尝尝有“酒味”就招待李某,这也是刘某的过错。
既然招待李某,又以某种理由提前离开,这不是作东人该有的理由。余下的“白酒”送给李某,显得如此“大方”令人生疑。
李某死因是喝了刘某送的“白酒”竟然是浓度高达88%的甲醇中毒死亡。
刘某对李某的死亡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不是全部责任,而是主要责任。
如果李某不喝刘某的“白酒”,李某不会甲醇中毒死亡,这是不争的事实。
2.餐馆,超市以及李某的行为,是否应当减轻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?
餐馆对李某之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?
餐馆使用省废止的文件“甲醇”当酒精作为火锅的燃料,这是一错。
对甲醇保管不善,让刘某取走,这是第二错。
餐馆对李某的死承担间接民事责任。
超市以“酒精”为名,违规卖甲醇,对李某的死不负责任。
但应当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。
李某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,对白酒和“甲醇”,应当有一定的辨别能力。
尤其对这种无标识,无产地,来历不明的所谓“白酒”丧失常人该有的警觉,对浓度88%的甲醇一点也不拒绝,反认为是好友送给的“好酒”,误喝甲醇也该自负一定的责任。
这么说请家属不要误解是在指责死者,而是为了分清是非,分清责任,以便取得合理的赔偿。
民事责任,责任人对李某家属应当赔偿抢救医疗费,误工费,护理费,住院伙食补助费,交通费,住宿费等费用,赔偿丧葬费,死亡赔偿金。
为此,刘某应承担60%的赔偿,餐馆承担25%的赔偿,李某家人自担15%的赔偿。
协商不成,可诉至法院判决。
3.刘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?
某律师称,刘某不知取走的“白酒”为甲醇,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,言外之意是刘某不承担刑事责任,只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,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。
什么叫意外?
《刑法》第16条,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把“甲醇”当白酒喝并送人,说成是“不能预见”,未免过于牵强。
如果认为是“意外”,《民法典》规定不该承担民事责任。
警方以“过失致人重伤”立案侦查,对刘某刑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。
刘某不是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李某,这是本案的前提。
刘某是否存在致人死亡的过失呢?
存在。
李某已经甲醇中毒身亡,怎么立案理由是“过失重伤案”呢?
令人不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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